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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名乃至上百名執行人員、跨部門跨單位聯動合作、數小時甚至一整天的執行時長……強制騰退類案件為何需要如此“大陣仗”?這類案件究竟特殊在哪裡?如何執行才能案結事瞭?記者就此走入徐匯法院,一探該院巧解強制騰退類案件的“三板斧”。
“2018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面對強制騰退類案件這類執行‘骨頭案’,我們要繼續拓寬思路、轉變理念、打破常規、迎難而上,用好‘三板斧’,以壯士斷腕的決心、攻無不克的信心,誓斬‘骨頭案’,堅決把這塊硬骨頭給啃下來。”徐匯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金水如是說。
強制騰退類案件,是指法院依法強制將特定房屋或場地的居住人及財物遷出的執行案件,它雖然在執行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屬於十分棘手的一類案件。
正是因為有三難,強制騰退類案件一直被視為法院執行工作中的“硬骨頭”。然而,徐匯法院迎難而上,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三板斧”。
徐匯法院執行局法官蔡勇剛和強制騰退類案件打交道多年,在他看來,強制騰退類案件有三難:“第一,是財物轉移理清難。強制騰退類案件常常涉及被執行人大量財物的轉移,部分被執行人常常以擔心財物丟失、損壞為由而拒絕執行,或在事後要求賠償。第二,是現場執行穩控難。在上海,有些強制騰退類案件的涉案金額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導致當事人對抗情緒很激烈,執行現場容易出現極端事件或突發意外。”說到這兒,蔡勇剛微笑瞭一下,“不過最難的當屬第三難,就是被執行人安置難。如果被執行人被強行遷出後無法妥善安置,容易激化矛盾。”
第一斧借助公證力量,巧遷“釘子戶”
“之前我們曾和公安機關溝通過這起案件的情況,當天民警接警後,立即電話通知我前往現場,我馬上帶著兩名法警、兩名協執員和接警民警一起到達唐傢。唐先生一見法官到場,立刻叫囂起來,表示誰敢動屋裡的一針一線,他就將手插進一旁帶電的接線板裡。”回憶執行當天的情景,蔡勇剛仍然記憶猶新。
蔡勇剛隻要一提到協助執行員就會禁不住豎起大拇指,他向記者談起一起強制騰退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協助執行員發揮瞭突出作用。
考慮到黃先生的這一實際處境,歷先生表示,他願意為黃先生一傢在外租借一套房屋,並支付半年租金1萬餘元。執行當天,張浩通知黃先生前來法院談話,隨後與他一起前往房屋現場。在得知申請執行人已為自己安排瞭過渡住處後,黃先生一傢情緒穩定,全程配合法院的騰退工作。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先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與苗先生之間就房屋買賣合同包括房價、具體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其代為償還苗先生貸款的款項也無法證明確實是購買這套房屋的房款。而苗先生與歷先生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歷先生在支付合理對價後已取得房屋產權。據此,法院先後作出判決,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支持歷先生要求黃先生遷出並支付一定房屋使用費的要求。
“我們提前和徐匯區公證處溝通,5月15日執行當天,我們邀請瞭4名公證人員一起前往現場。”張浩說。
執行當天,張浩冷靜地指揮公證人員先進入未上鎖的蔡傢長兄房間,公證人員向蔡傢人表明身份後,對屋內所有物品逐一仔細登記造冊,並全程進行錄音錄像。當公證人員示意“已全部登記完畢後”,張浩帶領其他執行人員進入房間,在搬傢公司人員的協助下將屋內財物一一打包搬離,隨後又對其他房間進行瞭財物清點和搬運。
除瞭引入公證力量參與執行外,徐匯法院也十分註重向其他社會資源借力,以應對執行現場出現的突發意外。2014年4月,成立瞭上海法院首支經過專業體能訓練、具備豐富工作經驗的“協助執行員”隊伍。這支隊伍猶如強制騰退類案件中的“海豹突擊隊”,除瞭維護執行現場秩序外,還憑借專業技能,在應對突發事件、排查危險物品等方面給瞭執行法官很大幫助。
據瞭解,自2017年8月起,徐匯法院與區司法局簽約“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創新服務”,在多起強制執行案件中引入公證力量,既提升瞭法院執行效率,又避免瞭被執行人的財物糾紛,極大提高瞭強制騰退類案件的執行順利率。
“就在雙方僵持之時,和我一起前去執行的一名協執員突然註意到唐先生的手機振動瞭一下,手機震動的瞬間讓唐先生分瞭神。這名協助員迅速向兩名法警及另一名協執員使瞭個眼色。”蔡勇剛說,“剎那間,他們四人蜂擁而上,兩名協執員和一名法警將唐先生帶離接線板所在處,另一名法警迅速將接線板插頭拔下並收起。從手機振動到控制住局面,整個過程僅僅半分鐘。此後,我向唐先生釋明法理,疏導他的情緒,最後他主動選擇配合法院執行,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終於順利執結。”蔡勇剛感慨,那天協執員的機智和冷靜給他留下瞭深刻印象。
“經過前期調查,我們發現黃先生在本市沒有其他房產,這就意味著如果將他強行遷出,有可能會出現人、財、物無處安置的情況。”張浩說。
記者在采訪中瞭解到,張浩曾成功解決一起強制騰退案。在那起案件中,申請執行人歷先生於2016年買下苗先生名下一套房屋,在支付瞭600餘萬元購房款後,雙方前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瞭過戶手續。當歷先生拿著鑰匙興沖沖準備入住時,卻撞見瞭住在該房裡的黃先生一傢,雙方發生爭執,黃先生表示該房是他多年前向苗先生購買。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歷先生一頭霧水。
第三斧創新安置方式,解除“後顧之憂”
記者瞭解到,像唐先生這樣動不動就以輕生相威脅的被執行人在強制騰退類案件中並不少見,這給執行法官的現場執行增加瞭不少難度,而經驗豐富的協助執行員往往能在這種情況下發揮“柳暗花明”的作用,推進現場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黃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均維持原判。於是,歷先生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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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棟小樓的產權雖然屬於陳傢,但自1949年以來,陳傢一直將小樓租借給蔡傢居住,現在小樓要動遷瞭,住在屋裡的蔡傢三兄妹及傢人卻紋絲不動,不願搬走。無奈之下,陳傢三兄妹拿出瞭此前的兩份生效判決,記者看到,其中一份是2009年法院判令蔡傢兩兄弟遷出小樓的判決,另一份則是2011年法院判令蔡傢小妹也遷出小樓的判決。陳傢三兄妹一等再等,蔡傢人遲遲不肯搬出,眼見動遷在即,陳傢三兄妹隻得向徐匯法院申請執行。
唐先生是朱先生的弟弟,朱先生患有精神疾病。20多年前唐傢動遷,動遷組給朱先生安排瞭一套暫居的過渡房,誰知這一住就是十多年。
2004年8月,過渡房經過幾次流轉,最終由戴先生買下。戴先生要求朱先生騰讓房屋被拒絕,遂向徐匯法院起訴,要求朱先生遷出該房並支付一年多來的房屋使用費。
“戴先生勝訴,對方還是沒有遷出,於是向法院申請執行。當時考慮到朱先生是精神病患者,情緒容易失控,我們和戴先生商量後決定中止執行。幾年後,戴先生向我們反映,朱先生已住進精神病醫院,現住在房子裡的是朱先生的弟弟唐先生,這起案件具備瞭恢復執行的條件,於是我們立即重新啟動執行程序。”蔡勇剛說。
前期規勸、法院公告,唐先生面對執行法官的耐心勸導始終無動於衷,甚至當蔡勇剛帶領執行人員上門時,他也拒不開門。第一次上門被拒後,蔡勇剛並沒氣餒,很快,他開始第二次執行行動。這一次,蔡勇剛和其他執行法官、戴先生一起來到現場,戴先生先上前獨自敲門,執行團隊在房屋附近安靜等候。當唐先生開門見到戴先生時,雙方發生爭執,唐先生報瞭警。
“和其他執行案件相比,強制騰退類案件有兩個比較特殊的地方,一是房屋場地都實際存在、可查可找,不存在因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執行不能的情況,原則上法院必須執行。二是凡需要強制騰退的案件,說明前期相關的調解、規勸等手段均已失效,因此這類案件通常會選擇動用大量人力前往現場強制執行。”曹慶說。
徐匯區龍吳路陳傢宅32號是一棟即將面臨動遷的二層小樓,房主陳傢三兄妹早已和動遷公司簽署瞭協議,但小樓卻遲遲無法動遷,並成瞭當地的“釘子戶”之一。
第二斧成立協執隊伍,專治“突發事”
據統計,2016年至2017年,協助執行員共參與徐匯法院38起騰退難案的現場執行,在他們的協助下,這些案件均當場執結。
聽到蔡傢人的言論,張浩反而更堅定瞭將案件執行到底的決心。為使執行順利進行,張浩向曹慶匯報瞭相關情況,在對現場進行仔細排摸後,執行局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引入公證力量參與。
強制騰退類案件不僅難在現場執行,更難在後續處置,尤其對於一些持續時間較長、雙方矛盾激化的騰退類案件,如何妥善安置被騰退人員是執結案件的關鍵。
曹慶介紹,近年來,徐匯法院通過申請人提供過渡房屋、申請人先行墊付首付款、房屋“以小換大”等多種手段,使強制騰退類案件的被騰退人員有瞭被安置的住處,同時還有一定過渡期,此舉既避免瞭被騰退人員以露宿街頭為由賴在屋內不走,同時也降低瞭後續出現意外情況的風險,最終妥善解決瞭執行老案、難案。
“我們邀請現場一起參與執行的居委會同志與我們一起做蔡傢人的思想工作,經過近一個小時的苦口婆心,他們雖對小樓留戀,但還是離開瞭。”張浩說。
2016年7月,歷先生向徐匯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黃先生返還房屋並支付房屋使用費。與此同時,黃先生也將苗先生和歷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於2016年2月22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法庭上,黃先生表示,2006年他與苗先生協商房屋買賣事宜,並約定由黃先生替苗先生每月歸還房屋貸款。對此,苗先生一口否認,他指出,黃先生所稱的還貸錢款其實隻是該房的租金,隻不過支付方式是由黃先生每月打入苗先生還貸的銀行賬戶,雙方並沒有就房屋買賣達成協議,也沒有簽訂過房屋買賣合同。
徐匯法院執行局局長曹慶告訴記者,強制騰退類案件一般分為兩類,一類通常因房屋場地的租賃或買賣而產生,房屋場地的權利人依據生效判決要求被執行人騰讓特定的房屋場地,而被執行人不願搬離;另一類則是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因此法院決定對其名下的房屋進行司法拍賣,如果房屋場地內有人居住且不願意搬離,法院便需要在拍賣前進行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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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多次和蔡傢聯系,敦促他們搬離房屋,但他們始終拒絕,法院隻能考慮現場強制執行。”承辦這起案件的徐匯法院執行局法官張浩告訴記者,“5月2日我去現場張貼執行公告,告知他們在5月6日前搬離,否則法院將進行現場強制執行,結果蔡傢不僅沒有主動搬走,還打電話表示,如果法院執行導致傢中財物弄丟或毀損,他們就天天來法院上訪。”
上海徐匯:“三板斧”對付騰退“骨頭案”
強制騰退,究竟難在何處?
張浩感慨:“那天物品多、路程遠,我們用瞭將近一天的時間完成瞭搬運,歷先生看到自己終於可以入住期待已久的新房,心裡很高興。”
台中產後月子中心價格|台中產後月子中心價錢 據悉,2016年1月至今年4月,徐匯法院共執結強制騰退類案件110餘件,其中較大規模34件,有力保障瞭申請執行人權益和區域建設大局。
這是今年5月15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一起強制騰退案件的執行現場。當天,徐匯法院出動瞭執行局、法警大隊30餘人,與街道、公證處等相關機構人員經過近6小時的奮戰,順利執結該案。
“2018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面對強制騰退類案件這類執行‘骨頭案’,我們要繼續拓寬思路、轉變理念、打破常規、迎難而上,用好‘三板斧’,以壯士斷腕的決心、攻無不克的信心,誓斬‘骨頭案’,堅決把這塊硬骨頭給啃下來。”徐匯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金水如是說。
強制騰退類案件,是指法院依法強制將特定房屋或場地的居住人及財物遷出的執行案件,它雖然在執行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屬於十分棘手的一類案件。
正是因為有三難,強制騰退類案件一直被視為法院執行工作中的“硬骨頭”。然而,徐匯法院迎難而上,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三板斧”。
徐匯法院執行局法官蔡勇剛和強制騰退類案件打交道多年,在他看來,強制騰退類案件有三難:“第一,是財物轉移理清難。強制騰退類案件常常涉及被執行人大量財物的轉移,部分被執行人常常以擔心財物丟失、損壞為由而拒絕執行,或在事後要求賠償。第二,是現場執行穩控難。在上海,有些強制騰退類案件的涉案金額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導致當事人對抗情緒很激烈,執行現場容易出現極端事件或突發意外。”說到這兒,蔡勇剛微笑瞭一下,“不過最難的當屬第三難,就是被執行人安置難。如果被執行人被強行遷出後無法妥善安置,容易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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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們曾和公安機關溝通過這起案件的情況,當天民警接警後,立即電話通知我前往現場,我馬上帶著兩名法警、兩名協執員和接警民警一起到達唐傢。唐先生一見法官到場,立刻叫囂起來,表示誰敢動屋裡的一針一線,他就將手插進一旁帶電的接線板裡。”回憶執行當天的情景,蔡勇剛仍然記憶猶新。
蔡勇剛隻要一提到協助執行員就會禁不住豎起大拇指,他向記者談起一起強制騰退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協助執行員發揮瞭突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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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前和徐匯區公證處溝通,5月15日執行當天,我們邀請瞭4名公證人員一起前往現場。”張浩說。
執行當天,張浩冷靜地指揮公證人員先進入未上鎖的蔡傢長兄房間,公證人員向蔡傢人表明身份後,對屋內所有物品逐一仔細登記造冊,並全程進行錄音錄像。當公證人員示意“已全部登記完畢後”,張浩帶領其他執行人員進入房間,在搬傢公司人員的協助下將屋內財物一一打包搬離,隨後又對其他房間進行瞭財物清點和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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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是朱先生的弟弟,朱先生患有精神疾病。20多年前唐傢動遷,動遷組給朱先生安排瞭一套暫居的過渡房,誰知這一住就是十多年。
2004年8月,過渡房經過幾次流轉,最終由戴先生買下。戴先生要求朱先生騰讓房屋被拒絕,遂向徐匯法院起訴,要求朱先生遷出該房並支付一年多來的房屋使用費。
“戴先生勝訴,對方還是沒有遷出,於是向法院申請執行。當時考慮到朱先生是精神病患者,情緒容易失控,我們和戴先生商量後決定中止執行。幾年後,戴先生向我們反映,朱先生已住進精神病醫院,現住在房子裡的是朱先生的弟弟唐先生,這起案件具備瞭恢復執行的條件,於是我們立即重新啟動執行程序。”蔡勇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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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斧成立協執隊伍,專治“突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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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蔡傢人的言論,張浩反而更堅定瞭將案件執行到底的決心。為使執行順利進行,張浩向曹慶匯報瞭相關情況,在對現場進行仔細排摸後,執行局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引入公證力量參與。
強制騰退類案件不僅難在現場執行,更難在後續處置,尤其對於一些持續時間較長、雙方矛盾激化的騰退類案件,如何妥善安置被騰退人員是執結案件的關鍵。
曹慶介紹,近年來,徐匯法院通過申請人提供過渡房屋、申請人先行墊付首付款、房屋“以小換大”等多種手段,使強制騰退類案件的被騰退人員有瞭被安置的住處,同時還有一定過渡期,此舉既避免瞭被騰退人員以露宿街頭為由賴在屋內不走,同時也降低瞭後續出現意外情況的風險,最終妥善解決瞭執行老案、難案。
“我們邀請現場一起參與執行的居委會同志與我們一起做蔡傢人的思想工作,經過近一個小時的苦口婆心,他們雖對小樓留戀,但還是離開瞭。”張浩說。
2016年7月,歷先生向徐匯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黃先生返還房屋並支付房屋使用費。與此同時,黃先生也將苗先生和歷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於2016年2月22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法庭上,黃先生表示,2006年他與苗先生協商房屋買賣事宜,並約定由黃先生替苗先生每月歸還房屋貸款。對此,苗先生一口否認,他指出,黃先生所稱的還貸錢款其實隻是該房的租金,隻不過支付方式是由黃先生每月打入苗先生還貸的銀行賬戶,雙方並沒有就房屋買賣達成協議,也沒有簽訂過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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